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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判决非婚生**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起诉。
人民*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八条**款、*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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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解决行使探望权的建议:1、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2、探望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3、尤其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的有效执行。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