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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女士与刘先生于2003年结婚。婚后为了生活,刘先生来到省会城市打拼,黄女士则留在老家照顾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先生的事业小有成就,也越来越忙,无法抽出时间来陪伴生活在老家的黄女士与孩子,导致夫妻感情慢慢地淡薄,矛盾日益增多。双方于2014年8月选择协议离婚。2015年3月黄女士意外发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曾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在省会城市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而这套商品房在双方离婚的时候,黄女士并不知晓该套房产的存在,刘先生也未提及过,导致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2015年4月黄女士在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套商品房。刘先生辩称该套房产系他人借用其名义购买的,其不享有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更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否属于黄女士与刘先生的共有财产?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争议房产系刘先生在与黄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双方对该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规定,该套房产应当认定为刘先生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其次刘先生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故意隐藏了该套房产的存在,损害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四十七规定,黄女士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也因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将受到少分或不分的处罚。
另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虽然刘先生辩称该套房产系他人借用其名义购买,实际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如要求分割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发现该财产后两年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本案最后调解结案,刘先生补偿黄女士60万元。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6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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