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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何某欲购买某热销房屋,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付某介绍认识尤某,并在某房产中介公司门店向尤某交付购房意向金10万元。一周后,尤某声称已通过“内部渠道”为何某订房成功,何某遂到店向尤某支付20万元“办事费”,并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3万元报酬,尤某向何某交付《客户订房确认单》。嗣后,何某、付某发现该房源虚假,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尤某虚构房源事实,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尤某退赔30万元。因尤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何某未取得刑事退赔。
2016年,何某向*起诉,请求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何某其余诉请。二审判决: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何某3万元佣金及10万元意向金;某房产中介公司赔偿何某10万元损失。
中介机构误向客户推介虚假房源掮客,导致掮客并存加入居间合同关系,骗取客户款项。在诈骗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中应具体区分被骗款项的性质,根据中介机构违反交易安全**义务的过错程度,认定其民事赔偿责任,并保留其向刑事罪犯追偿的权利。购房人意欲通过不正当渠道购房,也应当对损失产生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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