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离婚协议代理律师 鑫霆 感情破裂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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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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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五千元。

 

*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陆某之离婚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陈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陆某继续抚育为宜。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陈某每月应支付二千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本院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本院酌定。

 

依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三十七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于二О一四年二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二千元,直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6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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