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离婚纠纷律师 鑫霆 婚内财产约定 财产赠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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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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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中的财产约定的法律概念是涵盖了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婚姻财产约定是身份法中的规定,赠与是财产法中的规定,赠与是身份法中对财产的某些约定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对于个人婚前财产通过约定变更成共有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是法律允许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在《婚姻法解释(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姻法中的财产约定的法律概念大于财产法中的赠与,个人婚前财产通过约定变更成为共同或者配偶单独所有,其实际就是赠与在身份法中的具体表现,并无冲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婚姻财产是有其多样性的,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除了应当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以外,还需综合考虑《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财产约定作为契约的一种,其既有内部效力,又会有外部效力的问题,而不动产作为一种财产必然会涉及到物权效力的问题。从法律效果来看,房屋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形成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推定效力,而就财产约定来说,其作为夫妻双方依法签订的合法契约,自签订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就财产约定而导致财产的赠与,需按照不同的财产性质办理相应的交付、变更登记等手续,即就房屋而言,在夫妻内部,财产约定就发生效力,但对*三人而言,要产生物权效力则还需依法登记取得公信力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特别提醒: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较其复杂,如有差池将会致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并且为了预防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全权为你解决相关纠纷;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不过务必要到民政局盖公章,或者直接申请*判决。如果是私下协商的离婚协议书,那么交易时双方都得到场签字。

 

就离婚案件而言应该综合考虑双方的个人财产情况,离婚的理由和双方责任,以及男方两次财产变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被欺骗或者胁迫来具体分析,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婚姻法》*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婚姻法解释(一)》*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以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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