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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民事诉讼法为了防止和排除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责任财产、侵害当事人正当民事权益,已经特别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措施。
同时,《民事诉讼法》*56条还规定了*三人撤销权制度,同样为相关*三人撤销虚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程序途径。根据该制度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
以上两部分内容既规定了在虚假诉讼发生时的防御措施,也规定了在虚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的救济措施。这两部分内容共同构建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对虚假诉讼的制度。对于*引发虚假诉讼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尚有待**解释中具体规范,但无论如何,作为涉及直接权益的诉讼当事人,应对虚假诉讼提高警惕,在发现对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时及时向*提供线索,以保及早进入救济途径,将转移责任财产的虚假诉讼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当发现被告有逃避债务的假离婚诉讼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及早向*提交证据、反映情况。如*认定该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该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当事人是在被告提起的离婚虚假诉讼已取得生效判决后才发现其系借此转移责任财产,则可以通过*三人变更撤销之诉,向*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判决中可能侵犯其权益的财产分割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 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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