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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4月,被告张某、曹某、谢某、谭某合伙开办“XX地产中介服务部”,各占股份25%。该服务部未获工商部门的批准就以“XX地产”名义对外开展房屋中介业务。5月,原告在被告张某安排下,到某小区二期工程看房,并与“XX地产”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价为138000元。原告向被告张某交纳购买“房主”曹某某指标房的房款78000元,佣金2000元,合计80000元。9月,原告依据合同,向“房主”曹某某交纳60000元购房尾款,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14万元。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指标房为虚构信息。
原告认为四被告在未进行工商登记情况下,即以“XX地产”名义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在居间服务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原告缴纳的140000元购房款无法追回,故请求人民*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购房损失140000元,利息损失46200,合计186200元。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被告张某、曹某、谢某、谭某合伙开办“XX地产中介服务部”,各占股份25%。该服务部未获工商部门的批准就以“XX地产”名义对外开展房屋中介业务。5月,原告在被告张某安排下,到某小区二期工程看房,并与“XX地产”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价为138000元。原告向被告张某交纳购买“房主”曹某某指标房的房款78000元,佣金2000元,合计80000元。同年9月,原告依据合同,向“房主”曹某某交纳60000元购房尾款,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14万元。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指标房为虚构信息。
人民*于2015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96600元,退还居间服务费2000元。宣判后,原告与四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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