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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件,被告拒不出庭,*会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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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女)、高某(男)双方于2008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前育有一子。后于同年9月协议离婚。次年3月20日又复婚。复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1月,王某前往澳大利亚旅游,之后一直*自居住在国外。原审*曾受理双方离婚纠纷一案,因王某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2015年2月,王某又诉至原审*要求与高某离婚,被判决驳回起诉。现双方的子女均随高某共同生活,高某的父母帮助抚养照顾孩子。王某目前居住在澳大利亚,没有工作。
裁判结果: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王某、高某双方虽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也尚可,但由于2014年初,王某*自前往澳大利亚居住生活,空间上的距离导致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渐渐淡漠。至今王某已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足见其离婚的决心,且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双方感情无任何修复的迹象,故原审*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开庭期间,王某在国内居住,其向*陈述一审开庭时其因身体不适,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开庭被上诉人王某本人亦未到庭应诉。二审经审理认为,王某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王某与高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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