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可以要赔偿吗 越秀区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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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广州天河区离婚纠纷律师


案例情况:

 

2007A(女)与B(男)在朋友介绍下相识,随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08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A2008年生育长女C2017年生育小女D。在婚姻生活中,BA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期初只是争吵,而后发展为BA施行家暴,致使A手部和头部受伤,愈演愈烈的家暴行为致使夫妻两人感情破例,两人私下提出离婚,但在财产及抚养女儿问题上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其次我们要利用《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定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利用《人身保护令》来有力对抗家暴行为。同时要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分歧点,从而作出合理有效的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较终于2018年达成离婚协议。具体协议内容:1、离婚后长女C随其父亲B生活,小女D随其母亲A生活。2B2018年起,每年支付小女D抚养费至A*账户,支付至2028年止,B到期拒不支付抚养费,A有权申请人民*强制执行。3、双方在探望孩子时必须告知其监护人,并且在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一套住房、小型轿车一辆、重型货车一辆。离婚后住房归A所有,B将配合A办理过户手续,小型轿车和重型货车归B所有。5、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B承担。

 

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家庭暴力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本案例中,BA实施家庭暴力,即为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例中,AB离婚后的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家调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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