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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是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其欲与丈夫李某诉讼离婚,现就财产分割以及离婚相关法律程序等问题向志愿者咨询。**套房产是其丈夫李某个人于婚前购买,于某与李某结婚后,于某的父亲借给李某20万元偿还房贷余款,但男方至今未还;*二套房产为于某与李某婚后购买,首付各付一半,共同公积金还贷数年后,于某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动迁,其用动迁补偿款一次性还完该房贷余款。现于某想知道这两套房产该如何分割。
当事人于某因长期感情不和欲与其丈夫李某离婚,前来咨询财产分割以及离婚相关法律程序等问题。当事人于某与丈夫之间有两套房产,**套房产是其丈夫个人于婚前购买(支付首付及部分房贷),房产证上也仅其丈夫的名字,于某与李某结婚后,于某的父亲借给李某20万元(有借条)偿还房贷余款,但李某至今未还;*二套房产为于某与李某婚后购买,首付各付一半,共同公积金还贷数年后,于某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动迁,其用动迁补偿款一次性还完该房贷余款。
1. 男方在婚前购买,婚后用于某父亲借给李某的20万元还贷的**套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 当事人于某父亲借给李某的20万元该如何定性?
3. 夫妻间的*2套房产的定性及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7条*1款[3]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已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借贷关系出现在婚后,又存在于某父亲与其丈夫李某签字的借条,应属于借款而非赠予。同时,该案中的借款并不符合较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7条[4]的规定,该案中的借款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情境,因此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5]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于某能够证明债权人其父亲与债务人其丈夫李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19条*3款[6]规定情形,即能够认定为其丈夫李某一方的债务。
于某与李某的*二套房产属于当事人夫妻在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根据出资等因素按比例分配财产,此时首先应当明确于某用于支付房贷余款的动迁补偿款的性质。该笔款项是当事人于某婚后取得,但来源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18条*5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原则上,房产的归属权是按照购房时间处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分水岭来区别,在实际分割时又涉及夫妻间协商、出资比例、对家庭的贡献、有无过错等多种因素。**实务中,夫妻间达成合意将自一方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产权登记的行为通常被视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就要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赠与协议效力。一旦产生争议,*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在房产加名的时候,可以约定赠与房产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