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离婚损害赔偿律师 鑫霆 白云婚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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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2018/8/28 12:36:26


婚生子女非亲生导致离婚,男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微信公众号搜索:邹强团队  

 

原、被告于2003729日登记结婚,200742日生育儿子,20159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支付至儿子满18周岁。存款268万,原告分168万元,被告分100万元,新区某某苑XXXX(该房屋为原告婚前财产)及新区某某家园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新区某家园X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某某家园XXXX室房屋贷款本金76万元左右由原告偿还。离婚后原告与儿子进行DNA亲子鉴定,检验结论为排除原告与儿子之间亲子关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三人生育儿子,上述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被告均未告知儿子是被告与*三人所生的儿子,致使原告误认为儿子是其亲生而教育、抚养长达整整9年。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承担的决定,是由于被告的欺诈使原告误以为儿子是其亲生儿子作出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离婚协议中原告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鉴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重大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原、被告无法就离婚后财产的重新分割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请求*判决:

 

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将原夫妻共同财产按70%的比例分割给原告,即被告再另行支付原告99.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原告主张《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是在不知道小孩非自己婚生子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被告予以少分。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苏州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DNA亲子鉴定报告,表明其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不可撤销。因为其对原告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并不提前知晓,更没有故意隐瞒、欺诈,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了DNA亲子鉴定报告,表明其在知晓原告与小孩之间的DNA检测结果之后,被告亦委托同一鉴定机构对其与小孩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原因是其怀疑小孩与被告之间亦不存在亲子关系。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部和广东省**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26年执业以来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我们的执业理念:用较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较满意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任何意向或咨询委托,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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