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 鑫霆 假离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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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2018/8/28 12:36:26


案例:

 

2007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广州市xxxx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20091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二年生育一子。2012年,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二套房,5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同年6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 XXXX路的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个人名下的房屋居住。20147月,陈女士向人民*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陈先生名下的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陈女士名下的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较终,*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官认为,20124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同年5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个人名下的房屋过户材料,613日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陈女士名下的房屋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陈女士名下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6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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