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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犯法吗?婚内与他人同居 属于重婚罪吗?
案例咨询:
2002年甲乙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有一子,2005年甲男与单位同事丙关系密切并发展为同居。06年乙起诉与甲离婚,乙提出甲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义务,要求甲赔偿损失1万元。
婚姻法*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见,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之外,还应具备:因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以及*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再就是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失。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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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黄某(夫)与被告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某处的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
案例:
2005年7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调解未成。某区*一审认定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原告没有出示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因此婚前协议有效,双方结婚登记后,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发生变更,为原告被告共有。
抓紧在婚前规划好家庭的未来财产,婚姻财务规划并不像大家印象里的认识那样,是男方保护自己,剥削女方的利器。只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等原则,夫妻之间是肯定能够找到对双方都有**的协议安排方式的。不但房产可以如此,婚前的其他财产,婚后的双方所得,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同时降低双方的不确定性。中国有句古话:先小人后君子。好的财务规划,是可以让人生更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