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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合资”买房,离婚时房产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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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小于两人经人介绍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诉至荣成*请求离婚。小于要求小张返还婚前购房出资30%即12万元和婚后对楼房还贷共计63万元的一半,并提交荣成市公处出具的载有“男女方分别对财产楼房出资70%和30%”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但小张称,当初为了与小于结婚随意写的出资比例,实际小于对婚前购房没有出资。*审理认为,小于提交的公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是已经实际出资了30%还是双方约定将对楼房出资30%是不明确的,如今主张价值40万的楼房自己出资了30%即12万元,据此购楼款应在办理公书时已经全部付清,而实际上两人在婚后还在共同偿还楼房,且公机关在办理时没有了解楼房的实际价值,所以,公中记载的“出资人民币30%”不可能是一个确定的公证数额,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无法认定小于已给付小张购房款12万元。故*判决,小于要求小张返还购房款12万元,据不足,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楼房还贷部分应为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其中一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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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公处出具的的公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明也可能出现差错,庭审时法庭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严格审查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办理公时要注意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以期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
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公处出具的的公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应当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明也可能出现差错,庭审时法庭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严格审查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办理公时要注意明确责、钱、权、利、房的归属,以期达到利益共存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