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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男)与黄某(女)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转年11月,李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3月李某与黄某发生婚变,黄某到*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对于本案中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观点:**种观点认为,该套房屋虽然是用李某个人婚前的存款购买,但购房是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个人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有权进行分割。*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李某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故该房屋仍应属李某个人财产。
首先,《婚姻法》*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李某婚前个人存款应属其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李某婚前个人存款不因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而发生改变,仍属李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房屋卖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李某与黄某在离婚时该房屋已卖出,则黄某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在房屋未卖出前,该房屋所有权应属李某所有。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本案中李某在与黄某结婚后,将夫妻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存入李某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并从该账户中取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经过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后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在发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时,只有婚前个人财产的金额明显**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才可以将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来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某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且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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