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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某与乙某于2017年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某向乙某购买位于某小区几幢几梯几零几室的房屋一套,价格为200万元;甲某于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1万元定金,于2017年4月25日过户前支付120万元,过户完成后3日内余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的,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甲某如约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了1万元定金,2017年3月5日,乙某打电话给甲某称家里人不同意卖房,自己名下只有一套房,自己房子不卖了,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并补偿部分款项给甲某以解除合同。甲某则明确表示仍要继续履行合同。
之后,乙某处一直没有任何消息,2017年4月25日下午1点多,乙某突然打电话给甲某称已经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要求甲某马上过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某以较快的速度赶到不动产交易中心,但工作人员告知当天的交易号码已经被取光了。后双方均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停留,发生争执。大约在下午4时左右,工作人员称有号码可以取了,但告知当天肯定来不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了。于是双方便各自离开。
2017年4月26日,甲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查封涉案房屋。后查明,涉案房屋已被乙某在*采取查封措施前过户给案外人丙。一审庭审中,乙某申请中介证人出庭,证明在4月25日下午,系甲某不愿意支付房款,导致无法办理正常过户登记手续,即系甲某违约不予支付房款,并非乙某违约。因涉案房屋已转移给案外人丙,故甲某在庭审中将原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变更为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乙某向甲某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乙方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甲某因考虑债权实现效率等因素与乙某达成调解:乙某向甲某支付16万左右违约金。本案案情可以说是扑朔迷离,到底谁违约看似非常模糊,其实我们认为本案中违约责任主体的认定还是非常明确的。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也有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未能得到实际履行,原因在于甲某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在过户前支付120万元,而甲某没有在过户之前支付合同约定的120万元房款,因此,*应当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房产案件代理范围:
全程代理购买商品房:①查询预购房屋权属状况;②参与订立定金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协议);③参与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④审查合同及相关资料⑤支付购房款风险防控;⑥陪同参与银行面签;⑦:陪同参与网签⑧代理缴纳税款⑨代为履行过户手续⑩参与物业交接⑩在交易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全程代理出售商品房:①参与订立定金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协议);②参与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③审查合同及相关资料④收取购房款风险防控;⑤陪同参与银行面签;⑥:陪同参与网签⑦代为履行过户手续;⑧参与物业交接;⑨在交易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3、纠纷解决:①解决商品房、二手房纠纷;②发送律师函;③代理起诉、出庭应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