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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哪些情况下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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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于统一夫或妻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理是怎么明确规定的:
1、 首先,怎样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
通常情况下,出现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大多出现在房产仅登记在处分人一方名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
2、由于实际权利人和房产登记权利人不匹配,经常会出现,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双方的房屋,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到底如何?
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一条 **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三人善意购买的,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一条规定的情形首先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既非过分低于或者**市场价格;*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由于考虑到很多房屋都是夫妻的一住房,并且房屋的产权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形比较常见。*三人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就存在注意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综合考虑后对于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因此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一定是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